這個會期,立法院終於完成了素有「文化憲法」之稱──《文化基本法》的立法!
過去在威權體制之下,文化往往只能淪為擦脂抹粉、歌功頌德,甚至是對民眾灌輸單一思想的政策工具,不允許有官方之外的第二種文化表現。《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就是在規範政府,必須積極保障我們民眾的各項文化權益,並增加更多人民參與文化與制定文化政策的機會,讓每一個台灣人都能實踐自己認同的文化,追求自己想要的文化生活,並不斷傳承我們的文化。
未來我除了要求各部會全面盤點並修訂現行不符合《文化基本法》的相關法令,也將持續監督政府部門是否落實《文化基本法》的相關規範與基本精神,讓台灣文化能夠生生不息。
以下是《文化基本法》的重要規範面向:
一、明定民眾的各項基本文化權利,以及政府應積極保障前項權益的義務。
二、文化施政納入民眾參與,落實文化治理的精神,並定期召開全國文化會議。
三、中央政府的重要政策,必須提具文化影響分析報告。
四、藝文採購、文化行政的人事都能夠走向專業化。
五、建構完善的公共媒體體系,並給予文化發展基金設置的法令依據。
六、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讓藝文創作與表演者能夠獲得合理的待遇。
與教文會同事一同慶祝文化基本法終於立法完成,光榮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