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大專院校以不法的方式規避未有正職之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本人將要求相關部會清查。
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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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針對部分大專院校規避勞基法適用的事件,我要求教育部與勞動部必須加緊腳步。

第一、教育部應徹底清查兼任教師納保情形

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5月1日公告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起,大專校院之兼任教師無論是否具有本職,均應該由學校辦理勞保。教育部亦於103年7月24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明定兼任教師享有保險(包含勞保、健保、職災保險)的權利保障。

然而,在當時,即有學校調降教師鐘點費、更改聘書起訖時間作為因應;更有學校乾脆將鐘點費改以「獎學金」的名義發放,規避保險支出。兼任教師納保已逾七年,但時至今日上有多少教師未獲應得保障,或有多少教師遭學校變相刪減待遇,教育部與勞動部應予清查。

第二、淡江大學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教育部與勞動部必須積極介入

勞動部於105年9月22日預告將於今年8月1日起指定將未具本職之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本次被揭露的淡江大學大量不續聘兼任教師案只是冰山一角,甚至有學校要求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填寫切結書(如附圖),在聘約期滿後自行離職。

教育部雖已通函各大專院校,要求不得因納入勞基法即不續聘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也已組成調查小組,並言明會透過扣減補助款之方式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然而,教育部不應待事件爆發後才行介入調查,更應主動清查各大專校院是否有類似情形。此外,勞動部也不應置身事外,畢竟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新制,是教育部與勞動部共同的責任,確保新制順利上路,勞動部責無旁貸。

第三、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刻不容緩

大專校院之兼任教師為一年一聘,在聘約終了後學校若不予續聘,教師亦無從申冤。但若能納入勞基法,就能依勞基法第九條之認定,即便是一年一聘的聘約,只要非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仍然屬於不定期契約,學校無正當理由仍然不可以任意不予續聘。

這次的事件,除再次凸顯兼任教師權益保障仍有不足,也點出兼任教師們納入勞基法之重要性與急迫性,教育部與勞動部要更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