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廠除役計劃目前正由原能會審查中,但這個計畫卻是台電在2013年公開招標,由原能會核研所決標,監督機關承包被監督者的工程,顯然有違行政倫理。最近核二廠除役計畫招標,竟然還是原能會核研所得標,我認為非常不妥。因此我要求原能會主委必須改革這個問題。一個沒辦法提出除役計劃的核電廠經營者,我們怎麼能相信能確實執行除役工作?
未來,台灣將有三座核電廠除役,但是我國並沒有專法,僅用命令(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及行政規則來規範,我認為,這樣的法制內容明顯不足。主委認同我的說法,承諾將針對相關事宜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