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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為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共創甲乙方雙贏,今天我再度與立法委員張廖萬堅、范雲、伍麗華、賴品妤、林昶佐共同舉辦「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座談會,並邀集廣播人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協會、中華民國編劇協會、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以及文化部、經濟部、新北市、台北市府文化藝術產業主管機關等,一同討論如何更完善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
其實一個月前,發生馬世芳廣播節目著作權爭議時,我就已經開記者會並提出多項主張,包括要求各政府機關,應針對契約內有關著作權之規範,明定授權時效、公開形式及使用範圍,盡可能完整保留創作者的權利;而今早馬世芳也提及,在保障乙方的法規都完備後,該如何檢驗進度並讓公家機關作出承諾,更是關鍵。今日的座談會歷經2小時的熱烈討論後,我將結論摘要如下:
召開跨部協調會議
在保障藝術創作者的核心價值下,文化部承諾將以行政院層級,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確實依現行法規落實藝文採購相關規定。
落實藝文採購辦法精神到第一線
各藝文工作者或團體若發現政府有關單位,在辦理藝文採購時,確有不當取得所有權或規範不合理者,也可撥打專線8512-6376專線,文化部將行文該部會,請其確實檢討並改進。此外,文化部也會持續開說明會,並加強第一線承辦人員對相關新規則的認知,避免資訊落差而侵害乙方權益。
文化部應建立查核機制
基於此,我也要求文化部應建立查核機制,確保相關部會均遵循藝文採購辦法之精神;同時,待下個會期《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文化部要儘速依規定訂定辦法,具體規範各機關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之智慧財產權。
我一直說,著作權就像創作品的防護罩,確保創作者的心血能夠在被大家看見的同時,權益不致受到侵害,這個議題我會持續追蹤,讓保障創作者著作權,可以真正落實到各政府機關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