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歷經了二十幾個年頭,終於排入了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的議程,然而,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因為刪除最初版本中若干「另以法律定之」的文字,引發文化界人士的憂慮,擔心會讓基本法徒具宣示效果。
我特別就這個問題,向文化部鄭麗君部長表達以下意見:
#依據基本法精神各部會啟動主管法律檢討與制定程序,從立法技術而言,制定法律並不需要同樣位階的法律授權才能訂定,故待基本法正式施行之後,各部會就應該啟動相關程序。
#盤點並公布需新訂與修訂的法律與辦法,讓社會對文化基本法的施行更具信心,並緩和各界疑慮。
文化台灣的實踐即將踏出重要的第一哩路,未來在法律逐條審議時,我也會全力投入,讓文基法可以務實周全,從根本改善台灣的文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