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上車」是目前網路上的熱門用語,常見於「豔照門」、「私密性影像」外流報導的網路回應當中。然而,人們為了湊熱鬧或一時好奇,爭相索取他人私密影像的同時,卻加諸了無止盡的凌遲、羞辱與苦痛,在這些私密影像外流的受害者身上。若易地而處,這些受害者以及其親友所承受的壓力、恐懼以及無法輕易向他人傾訴的痛苦,又有多少人能夠負荷?我認為這種將私人的窺視慾望,奠基在他人身心折磨的作為,實在非常不可取!
但是,由於現行的法律還不夠健全完備,國內的婦女團體與法律界人士,就如何加強保護受害者、懲處加害人,以及遏制類似事件,持續都有許多關注及倡議。身為立法委員,我認為自己有責任積極地回應近年來日益增加的色情報復事件,以及受害者求助無門的社會問題,方才研擬了《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並在這週五(5/18)聯同其他委員,共同召開「防制色情報復我國應制定專法」的記者會。
未料在記者會後,辦公室近日來接獲不少外界意見。為避免在記者會中的陳述不夠明晰,我再次透過這篇文章,說明我們擬具《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的緣由,也希望藉此澄清各界疑慮,後續能收穫更多指教。
首先,我想先透過數據,來顯示台灣的色情報復究竟有多猖獗。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在2016年的統計,2012年已經有24件相關新聞,此後便有逐年成長趨勢,到2016年更高達243件,一年平均不到2天就有一件。在這些冷冰冰的數據背後,其實代表一個又一個無辜且驚慌失措的受害者,每天都被迫活在被他人窺視與嘲笑的陰影與疑懼當中。其中,最小的受害者年紀僅有12歲。
在未立專法的情況下,這些受害者不僅無力阻擋個人的私密影像在網路中持續瘋傳,散播者還可以毫無罪責地逍遙法外!試想,若這些私密影像的主角是你我身邊的親友、孩子甚至就是我們自己,我們還能夠冷靜以對、置身事外嗎?
部分還能夠得到家庭或親友支持的受害者,尚需要長年的心理諮商與輔導才能慢慢走出陰霾;國外甚至有數件年輕學生因為承受不了外界眼光而走上絕路的案例。由於危害重大,日本、英國、南韓、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其實都已經加速立法,以防制這類新型態的網路犯罪。我們所提出的《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也是在參考眾多國家相關的施行或立法經驗,再經過各方審慎評估考量所研擬而成。有關本草案是否有侵害網路自由之虞的疑義,以下作簡要的說明:
一、草案中針對性隱私內容的網路管制會不會讓政府藉機侵害網路自由?
不會。草案中所提之「下架行為」,只有針對色情報復的內容,而且必須是「經受害人回報,並經管理方確認後」才能進行,絕無恣意侵害網路自由的意圖。
二、為什麼在草案中要求平台業者或電信業者在24小時內移除性隱私內容?
為充分保護受害者,我們參考日本《特定電信服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及發信者資訊資訊揭露法》的規定,不法揭露之性隱私影像應在「第一時間」移除,以達到真正保護被害人的目的。
三、網路自由絕對不是無限上綱,對個人性隱私內容的適度管理已是世界趨勢。
針對涉及個人性隱私的內容進行適當防制,已經是目前世界先進各國的共識,如日本對電信業者課以網路管理的責任;Google、Facebook等大型企業本身也已有檢舉機制,甚至連外國知名色情平台Pornhub,都有色情報復的下架機制。因此,無論是ISP還是平台業者,共同納入防制不法揭露性隱私影像的體制中,皆有前例可循。
我深知,草案當中涉及網路內容處置的部分,絕對會碰觸到網路自由的敏感神經。但是,基於降低受害者的傷害,以及盡速遏制私密影像遭散播的目的,我認為相關的措施仍須納入考量。儘管網路管理如斯敏感,也涉及許多複雜技術,我們卻不能因為問題不好處理,就選擇放棄處理。否則,這些受害者所承受的傷害該如何被撫平?當有一天,你我身邊親友甚至我們自己成為受害者時,又是情何以堪?
我所提出的《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絕對不敢自稱盡善盡美,但解決問題的心意絕對至深至誠。若相關的討論,只餘下網路審查與侵害人權的負面揣測與指控,而非積極思考該如何協助受害者,其實是非常可惜,也無助於改善受害者的現況處境。
因此,我誠摯地希望,這部草案的提出可以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讓各界能夠共同正視這項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並一同討論出可行、有效而且廣獲社會信賴的解決方案。讓這些遭色情報復的受害者,都能夠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並將相關影像繼續流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藉以避免悲劇的發生,協助他們更快走出被色情報復的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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