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民體育法,體育署必須徹底改革低迷的執行力!
今天上午,我就現行推行全民運動及學校體育的面相向體育署提出質詢。現行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在體育課外還需要安排學生每周150分鐘的運動時間,檢視體育署的統計,全台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共有3884間,實際上被抽查的卻只有114間,比例只達2%,這樣的比例根本無法真實顯現政策落實的情況,再細看各學校自行填寫的報告內容,甚至還有造假的疑慮,若體育署是以如此鬆散的態度要求各級學校提供資訊,要如何相信體育署有改革的決心?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也規定聘用500人以上的企業需要聘用體育專業人員,但在1198間500人以上的企業中,卻只有4間符合規定;在第13條規定,設有體育班之學校應聘請專業運動教練,但符合規定的學校卻只有57%,對於第四條規定各鄉鎮區公所需聘用體育行政人員,教育部及體育署甚至無法掌握真正的數量。種種狀況不勝枚舉,體育署未能監督輔導,除了失職,更是違法!
綜合上述各項低落的執行狀況,在此次國民體育法的修法中卻未見體育署提出任何的改革方案,因此,除了要求教育部潘部長必須嚴格監督體育署的執行狀況,我更要求體育署負起責任,絕不能再讓低落的執行效率拖延台灣的體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