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再次參加全院委員會就大法官人事審查召開的公聽會。我認為,就大法官實際運作的經驗來看,目前只有35個條文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實在過於簡陋,必須全盤檢討修正。
修正的第一個重點是加入憲法訴願,透過放寬釋憲範圍,讓人民的權利更有保障,當然,現行的評決門檻三分之二的確過高,應該降為二分之一。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讓司法院能採取更開放、積極的態度,對於台灣司法改革的推動,才會有更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