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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全盤修法,刻不容緩】

我國公司法,自1966年修正公布,全文449條,至今仍維持此一架構,在歷經多次大小修正後,刪除之空白條文達82條,新增插入條文計62條,如此修修補補,原有架構早已殘破不堪。隨著時代發展,現行公司法在全球競爭激烈的新經濟時代,實在已不堪使用。

譬如,我國的公司法係以大型公司為管理範本,但市場實況係中小企業佔大多數,大小公司適用同一規範,顯然不宜,加上高度管制,但執法無法落實,現行的公司法不但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也妨礙經濟發展。分級管理,釐清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別,明訂大小不同公司類別權利義務之異,低度管制,高度執法,增加資訊透明度,將是未來公司法全盤修正的重點。

台灣的經濟,需要一套合理鬆綁但權責相符、降低交易成本的公司法,全盤修正公司法,真的不能再等下去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218000058-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