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我國國民在肯亞被中國劫持遣送中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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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相當重要的《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詢答,會中我們委員達成高度共識,認為《文資法》修法勢在必行。該法上次修訂是在2005年,歷經十年的變遷,台灣社會整體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概念與內涵已然改變,政府必須跟著與時俱進,法令修訂當然也要同步並行。

另外,我認為《文資法》應建立上下一致的標準,讓中央與地方對於文化資產的保存,朝同樣的方向與標準前進,中央同時必須成為協調各地方政府的重要角色,讓不論是有形,或是無形的文化資產都能夠受到高度保障,為台灣的世世代代保存下去。